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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《商标注册证》上注册的商标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。不能查出商标注册证上所注册的范围。
2.商标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、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使用用途;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、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。
3.商标注册使用人超出《商标注册证》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,并标明注册标志的,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。
4.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。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。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,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。
5.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,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。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6.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。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。
7.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,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。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、被
许可人、许可期限、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。